专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加快统一调解法立法完善商事调解制度 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
2026年03月10日 | 浏览量:6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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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聚焦调解制度改革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围绕《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深化调解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呼吁制定统一调解法,以体系化思维统一规范、系统建构我国调解制度,更好地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解决、完善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调解作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载体,其价值已超越个案纠纷解决,上升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公共产品。根据司法部数据,“十四五”时期,全国调解组织年均调解各类纠纷近1600万件,调解成功率保持在95%以上。汤维建指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的调解已不仅局限于传统民事纠纷的解决,其对全球化市场中因商品流通关系引发的商事组织关系、商事行为关系的维护与保障价值愈发凸显。深化调解制度改革,要跳出传统、单一的民事调解思维,深刻认识调解制度与现代社会生产活动的高度契合性,通过统一立法实现中国调解的理念性转变、系统性重塑、制度性重构。
在汤维建看来,制定统一调解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需要。相较于诉讼、仲裁等已拥有单行高位阶立法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调解领域长期处于分散型立法格局,制度壁垒突出、规范效力不足、体系逻辑不畅的问题日益显现。其中,人民调解法主要规范基层民间纠纷调解,民事诉讼法仅部分涉及调解制度相关内容,商事调解主要依赖于商事调解条例、缺乏高位阶法律依据,家事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领域更是缺乏直接的立法支撑。
汤维建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调解法,能够系统整合既有各类调解规范,填补商事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等新兴调解领域的立法空白,最终形成与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公证法等并驾齐驱的调解法律体系,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
制定统一调解法,也是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应有之义。汤维建表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现有调解体系发展不均衡,各类调解定位模糊、作用范围不清,不少新类型调解尤其是市场化、专业化特征突出的商事调解,缺乏明确的法治支撑与统一规范,不足以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纠纷解决体系,无法适应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发展需求。
统一系统的调解法,能够清晰确立调解在整个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制度定位和功能作用,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尤为关键的是,制定统一调解法,是我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由之径。汤维建强调,全球交往和国际贸易的发展,需要灵活的、超越国界的、带有普适性标准的纠纷解决制度,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差异明显,相较于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和适应性,作为符合法律事务国际化要求的纠纷解决方法备受全球市场青睐。
随着我国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以及批准加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亟需国内立法落地以提供履约保障,制定《统一调解法》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领域的话语权与规则制定权,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汤维建认为,当前我国制定统一调解法已具备充分的实施基础,立法时机已然成熟。规范层面,人民调解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商事调解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为整合调解制度奠定了扎实的规范基础,其中商事调解条例的出台更是填补了商事调解领域的立法空白;理论层面,法学界围绕调解制度独立性、国际商事调解衔接等核心问题产出了一批高质量学术成果,在核心制度设计上形成了广泛学术共识,能够为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撑;实践层面,遍布城乡的人民调解组织积累了深厚的实践经验,独立商事调解组织不断涌现,在解决国内及涉外商事纠纷方面的潜力持续显现,成为调解制度创新发展的“排头兵”,“一站式”多元解纷体系建设的司法实践也为立法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样本。
对于统一调解法的立法框架与核心制度设计,汤维建提出了系统方案,其中重点围绕商事调解领域作出了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他建议,统一调解法应采取总分则的立法模式,总则部分围绕调解制度的组织、管理和基本程序要求作出统一规定,分则部分针对商事调解等不同类型调解设置专门章节,明确各类调解的职能边界与衔接协同规则。
在核心机制构建上,汤维建提出,针对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市场化色彩较重的调解类型,可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导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模式;构建“分层分类”的调解员资格认证体系,针对商事调解、涉外调解建立相对独立的资格认证制度,设定统一的执业与职业道德标准;设立专门条款明确符合《新加坡调解公约》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和解协议,当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确立商事调解有限收费原则,允许商事调解机构根据争议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制定收费标准,同时鼓励针对小额商事纠纷提供公益性调解服务,推动商事调解的广泛普及。
汤维建表示,统一调解法的制定,将从根本上破解我国调解领域长期存在的分散立法困境,推动我国调解制度实现全面升级,既能够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坚实法治支撑,也能为我国参与全球商事纠纷解决规则制定、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注入强劲的法治动力。
本文来源:财富通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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